据了解,该办法明确规定,八类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使用的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能进入我省市场。另外,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达到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目的,使得经营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从而更加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办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主办方的义务与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引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形成行业自律,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入市前端检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