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前,在温州市乐清的一个名叫柳市的小镇上,传杨着一桩跨国的专利官司。该镇的民营企业——沪川继电器厂,被跨国公司施奈德电气公司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一面是势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一面是名不见经传的乡镇民营企业,力量对比的悬殊,使人们不禁为沪川继电器厂以及它的法人代表潘教武捏了一把汗。 事情的由来 施奈德电气公司(以下简称施奈德)在自动化设备和装置领域的制造和销售方面,一直位居世界领先水平。该公司在112个国家有生产和经营活动,全球设有4300多个产品销售点。1988年该公司的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申请了低压电器方面系列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就在距施奈德在我国申请的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还剩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施奈德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北京的两家知名专利事务所,对浙江省企业生产的CJX2(即LCI—D同类产品)接触器的6家企业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乐清沪川继电器厂(以下简称沪川)“有幸”成为施奈德的第三家被告。 1996年9月2日杭州市中院向沪川送达了一份施奈德告其侵犯一项发明专利、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起诉状。要求沪川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销毁与专利相同的产品和零部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美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杭州市中院的通知书上给了沪川15日的答辩期。 突见生机 这突如其来的官司,让沪川厂厂长潘教武不知所措。看见对手是世界知名企业、跨国公司,企业实力强自己百倍,诉前外省已有企业俯首称臣等情况,使他忐忑不安。 有人提出妥协,赔偿人家一点钱,宁愿企业形象和名誉受到损害。但潘教武却不这样想,他认为企业背上“侵权”之名,失去了形象和声誉,企业就很难发展和壮大,自己十几年办起来的实业就要付之东流。他彻夜难眠,翻来覆去地翻阅施奈德的起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希望能出现可以破解的方法。一天凌晨,家中的闹钟刚刚敲了三响,他眼睛突然一亮,发现施奈德起诉其侵犯CLI—D接触器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上的图片与其生产的产品照片不一样。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示的产品是控制继电器产品的图片,与其所指控的所谓接触器外观设计专利是小电器行业中两个根本不同类别的产品。就象水果系列中的苹果和梨子。施奈德公司错把控制继电器申请了接触器的外观设计专利。 这一发现使潘教武看见一线生机。尽管他不知道,施奈德的这个失误是否会给这场“官司”带来什么转机,但他似乎看到了曙光。 距法院通知书告知的答辩期和向原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时间,没有几天了。潘教武先后赴温州、杭州、北京、上海等地向专利方面的专家、律师、专利代理人和低压电器行业的权威讨教,商讨应对案件的对策。在得知可以在答辩期内对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法院对外观设计专利必须中止审理,对发明专利可以不中止审理的司法解释后,他与总工程师、法律顾问一行三人当天下午就赶到北京,第二天在原中国专利局作了检索,提取了其中的几篇专利文献作为证据后,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宣告施奈德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审查后,受理了他们的请求。拿到受理通知书三人又立即赶回杭州,向杭州市中院递交了复审委的受理通知书,并请求法院中止该案的审理。 险象环生 然而,杭州市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明专利可以不中止审理”的司法解释,于1996年底开庭审理了施奈德诉沪川侵犯发明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值得一提的是,当天上午在同一审判庭,杭州市中院刚刚审理完施奈德诉第一家被告专利侵权的案件,以第一家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而结案。因此,施奈德原以为下午与上午肯定是同样的结局,所以,就带着上午的喜悦和锐气,与沪川对薄公堂。他们认为沪川制造和销售的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中,至少有5个产品侵犯了其在中国申请的一个发明专利权和三个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将原起诉书中要求赔偿的金额由2万美元提高到80万元人民币。似乎觉得上午第一个被告如此不堪一击,下午的第三个被告只要增大赔偿额,就能使其就范。 法庭上,当潘教武和他的律师指出,施奈德所提交的“专利产品和照片”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图片不一致,错将控制继电器产品申请为接触器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时,施奈德的律师马上请庭下的翻译人员将这一情况翻译给施奈德的全权代表。一个身高强壮的法国人吃惊地站了起来,翻出其专利文献上的附图,又从法官手中拿回自己提供的“专利产品”一对照,无言以对。他没想到已授权7年多的所谓接触器外观设计专利,竟是控制继电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司竟犯了这么大的一个低级错误。 为避开这可笑的错误,施奈德律师在法庭上临时向审判长提交了一个新的接触器外观设计专利。依据法律规定,杭州市中院应重新立案,并重新给被告一定的答辩期和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间。同时还要就沪川在答辩期内,已提交复审委的宣告施奈德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作出裁定。(依据司法解释,对外观设计专利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然而,不知何故,1997年8月19日杭州市中院在未对沪川中止审理请求作出任何裁定和解释的情况下,却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沪川生产的接触器产品侵犯了施奈德发明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沪川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在《浙江日报》和《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 面对杭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潘教武不能接受,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了上诉。以杭州市中院违反法定程序,我们已在一审的答辩期内向复审委提出了宣告施奈德专利无效,复审委已受理,受理通知书已递交杭州中院,并请求中止本案审理,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宣告施奈德一项发明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为理由,再次请求省高院中止本案的审理。省高院在认真审查核对了沪川的上诉状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和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于1997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专利复审委对原告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再行审理。听到省高院的裁定,潘教武长长地吸了一口气,但“官司”仍像一块沉甸甸的大石头压在了他的心头。 首战外观 施奈德诉沪川的三个外观设计专利是在1988年11月10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的。能否在这场官司中胜出,就看能否取到在施奈德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有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或公开出版物上销售或公开刊登的证